摘要
同性伴侣因为各种原因而关系分崩离析,并且对于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也有分歧,因此出现了供卵方将怀胎方告上了法庭的案例。因为孩子出生至2020年2月由双方共同照顾,后由被告带离住处,并与被告共同生活,所以这一法律案例的最终的宣判结果是被告获得抚养权。随着人们观念的解放,同性伴侣同居现象在生活中并不罕见。如果两人皆为女性,在由其中一位供卵,另一位生下孩子,两人对于孩子皆有抚养的情况下,那么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属于哪一方呢?下面将通过一则案例详细讲述一下同性试管试管婴儿的抚养权问题。
曾经原本相爱的同性伴侣因为各种原因而关系分崩离析,并且对于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也有分歧,因此供卵方将怀胎方告上了法庭。
经法院查明,双方确系同性伴侣,被告在2019年生育一女,孩子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被告,未记载生父信息;根据双方聊天记录,孩子系双方共同决定,不存在第三方助孕协议。
经进一步查明,原被告双方均确认,形成胚胎的卵子系原告的,精子则是购买的。从孩子出生至2020年2月由双方共同照顾,后由被告带离住处,并与被告共同生活。
法院认为,原告供卵方并无证明证明其系孩子的母亲,要求抚养孩子,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。
虽然双方均确认孩子由原告卵子和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,由被告孕育分娩。但是,在无明确法律固定的情况下,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孩子有原告的基因信息,就认定其与孩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。
而且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看出,基于十月怀胎一方与孩子联系相对更密切、以及结合平时孩子的抚养情况,一般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,选择更合适的一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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